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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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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3-29 21:40:51

离婚协议范文

离婚协议范文第1篇

  离婚协议书可以更改吗? 离婚协议书在监誓人的监誓下,双方签字或按手印一旦形成,就具备法律效力,是不可以随意更改的。如果想要更改协议,只有两种办法:一是到公证机关对新签订的离婚协议书进行公证;二是向法院申请变更离婚协议。 离婚协议书可以更改吗?

  离婚协议书在监誓人的监誓下,双方签字或按手印一旦形成,就具备法律效力,是不可以随意更改的。如果想要更改协议,只有两种办法:一是到公证机关对新签订的离婚协议书进行公证;二是向法院申请变更离婚协议。

离婚协议范文第2篇

  宁波市离婚协议书 (男) (女) 于 年 月 日在宁波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因男女双方感情破裂,以致无法共同生活,双方自愿离婚,现将有关子女抚养教育,财产、债权、债务处理,现居住用房使用权 宁波市离婚协议书

  (男)

  (女)

  于 年 月 日在宁波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因男女双方感情破裂,以致无法共同生活,双方自愿离婚,现将有关子女抚养教育,财产、债权、债务处理,现居住用房使用权(产权)归属等问题达成如下协议:

  1、双方共同子女:

  2、双方共同财产:

  3、双方共同债务:

  4、双方共同债权:

  5、双方共同房屋:

  以上协议为男女双方共同协商确定,绝无异义,如产生任何法律后果,由双方当事人自行承担。

  男方签字: 女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离婚协议范文第3篇

  2010云南离婚协议书范本都包含哪些内容,2010云南离婚协议书范本包括子女抚养、抚养费及探望权、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债权和债务的处理等问题。更多关于2010云南离婚协议书范本问题,见下文。

离婚协议范文第4篇

  股票的约定和处理。 离婚协议中,当事人一般只会笼统地约定一方名下股票的总市值,这样,如果一方不履行给付义务,而另一方再起诉到法院,由于不知对方的具体股市信息,查询起来就会比较麻烦和

离婚协议范文第5篇

  协议人:张 某, 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市路号 协议人:王 某, 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市路号 协议人双方于年X月X日在XX区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双方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夫妻

离婚协议范文第6篇

  协议离婚手续怎么办?协议离婚必须办理离婚登记。离婚登记是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必经程序。他是由婚姻登记机关依照行政程序办理的,其步骤如下: (1) 申请 当事人协议离婚时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 协议离婚必须办理离婚登记。离婚登记是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必经程序。他是由婚姻登记机关依照行政程序办理的,其步骤如下:

  (1) 申请

  当事人协议离婚时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不得委托他人代理。否则,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我国办理离婚登记的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当事人申请离婚,应当持有下列证件和证明:①户口证明;②居民身份证;③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④离婚协议书;⑤结婚证。此外,还应当交付办理离婚证及存档所需的单人免冠照片(根据不同地区的要求提供),并按照婚姻登记机关的要求填写《离婚申请书》。

  (2) 审查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接受当事人离婚申请时,应把婚姻法及《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当事人讲清,而双方当事人应如实回答婚姻登记管理人员的提问。工作人员应查明:①离婚申请人是否是合法夫妻;②离婚双方申请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③离婚是否确实出于双方自愿;④对子女问题的处理是否妥当;⑤对财产问题的处理是否妥当,等等。如登记机关发现离婚的当事人有违反婚姻法的行为,应给予批评教育或不准予登记。违反刑法的,要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防止轻率离婚和假离婚,工作人员应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的当事人进行思想教育和调解和好工作。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应当进行认真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虽然这是法律为防止登记工作久拖不决而提出的时间要求,但客观上也给申请离婚的当事人冷静的进行考虑,在审查期内,如果双方当事人对重归于好取得共识,应准许当事人撤回离婚申请。

  (3) 登记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经过审查后,对符合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离婚申请,予以登记并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起,解除夫妻关系。对不符合婚姻法和《离婚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男女登记离婚后,一方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协议及子女和财产问题的处理翻悔时,应当向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解决。只有在原婚姻登记机关撤销离婚登记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人民法院才能受理,在原婚姻登记机关未撤销离婚登记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应受理,但应告知当事人向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销离婚登记。

  如果申请离婚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离婚登记,并对当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关系无效,收回离婚证并对当事人处200元以下的罚款。

离婚协议范文第7篇

  虽签订离婚协议,但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协议离婚登记,该离婚协议未生效,离婚协议签订双方仍为夫妻关系。 一般情况下,民事合同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具备的条件,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即可生效, 虽签订离婚协议,但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协议离婚登记,该离婚协议未生效,离婚协议签订双方仍为夫妻关系。

  一般情况下,民事合同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具备的条件,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即可生效,对双方产生法律拘束力。但离婚协议涉及到人身关系,不同于普通的民事合同,其生效条件有特别之处。

  《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由此可见,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对离婚后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等达成协议,而依一定行政程序,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并办理离婚手续。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解除婚姻关系为基本目的、并就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达成的协议,属于婚内离婚协议。由于离婚协议既涉及夫妻身份关系的解除,又涉及有关财产分割、子女直接抚养人及抚养费承担、探视权约定等,除夫妻双方同意离婚的合意之外,还必须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登记或由法院以民事调解书的形式赋予其效力。否则,即使当事人具有离婚的合意,也不发生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后果。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或向法院诉讼不仅是当事人共同选择解除婚姻关系的方式,也是离婚协议发生效力的必经途径。离婚协议中解除婚姻关系部分未生效之前,其中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约定当然也不能生效。

离婚协议范文第8篇

  离婚协议的效力-及对策-NO.1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的离婚大事保驾护航 离婚协议是夫妻之间在协议离婚的情况下所达成的有关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的协议。 关于离婚协议的效力问题主要有两种观点 离婚协议是夫妻之间在协议离婚的情况下所达成的有关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的协议。

  关于离婚协议的效力问题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离婚协议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后生效,或者更具体说自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第二种观点则认为,离婚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第三种观点认为: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的约定自双方约定生效条件成就时生效(许多人约定自双方签字生效),但就婚姻关系的解除,必须到民政局进行离婚登记或者通过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离婚才可以。针对第二种观点存在以下反驳意见:

  反驳理由一。《婚姻法》第31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条例》第 11条第1款第3项尽管将离婚协议书作为向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的必备材料,且该条例第13条规定对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并询问,但这些规定均没有直接规定离婚协议须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的手续或者自自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反驳理由一。

  反驳理由二是,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8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也就是说对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依当然解释法,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离婚协议中的财产条款当然在当事人间发生法律效力自不待言。

  另外,该解释第9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即对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变更或者撤销作了规定。由此可以这样说,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与民商合同没有区别,在法律适用也并无二致。

  特殊性可能主要体现在该解释第25条,即“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反驳理由三是,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及审判实践,对于子女抚养、抚养费的支付及探视权的行使等内容也是以当事人的约定为生效的条件,并不以婚姻登记机关批准为生效条件。如上据述,该主张关于离婚协议中的财产条款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的观点有现行法的依据,无疑是正确的。但是对于自愿离婚的条款只有当事人自愿尚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只有待婚姻登记机关发给登记证之日起方能发生法律效力。

  针对离婚协议的效力问题梁律师发表意见:

  婚姻关系的解除,只有两种途径可以实现:第一是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第二是通过法院处理离婚,解除婚姻关系。

  对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约定是否一定经过民政局离婚登记后生效的问题,目前法律界说法不一,两种观点都存在,甚至各地法院也有相反两种判决。很多时候,在离婚协议商谈中,双方是在不断博弈的过程,因为权益的争取往往就是一点点的努力而得来的,如果您在离婚商谈中争取到了了对己方有利的离婚协议书内容,特别是在财产分割方面,为了担心日后另一方反悔不去配合作离婚登记的,在这种情况下,建议当事者能根据离婚协议书中财产分割的意思,另行签订一份财产约定。这样,即便对方事后反悔,不肯配合办理离婚手续,但在财产分割上已经有了对己方有利的方案,并且受法律保护,就不用担心对方反悔了。

  延伸阅读:

  离婚前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离婚协议范文第9篇

  双方到民政部门离婚,就财产分割问题达成的协议,是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协商一致的结果。对于任何一方当事人来说,这都是对自己财产权利的一种自由处分,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双方到民政部门离婚,就财产分割问题达成的协议,是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协商一致的结果。

  对于任何一方当事人来说,这都是对自己财产权利的一种自由处分,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都理应接受这一决定所带来的法律后果。当事人基于这种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发生纠纷的,应当适用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和相关规定。

  存在法律规定的欺诈、胁迫等特殊情形,当事人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不过,婚姻关系中毕竟还包含了身份关系在内,由此导致的纠纷,也注定具有自身的特点。

  所以处理问题时,不能置身份关系于不顾,简单、全部适用其他法律规定。在这一思想指导下,本解释作了一些具体规定。

  例如,对属于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当事人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情形,在明确列举出的事项中并没有规定显失公平、重大误解等内容,就是基于这种考虑而设计的。当然,我们也不是完全排斥这些未明确写出事项的适用,只是认为对这几方面的内容,在适用的时候必须严格限制。

  个案中如果确实属于应该适用这些规定的,法官可以依据《解释

  (二)》第九条规定处理。根据现在的规定,对于当事人的诉权,我们予以保护,即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此类诉讼的,只要是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的,人民法院都应依法予以受理。

  但当事人是否有实体上的胜诉权,要看当事人是否能够证明订立协议时有欺诈、胁迫等情形存在。否则,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此外,如果当事人在履行此类协议过程中因对方违反约定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也应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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